大通天成優質的演出經紀人資格證書代理服務商,包含演出經紀人資格證書辦理申請、變更、掛靠、備案查詢等演出經紀人資格證書服務業務,為全國中小企業提供演出經紀人資格證書代辦服務。
1、大通天成為企業提供經紀人資格證書:
2、大通天成為經紀人(個人)提供經紀人資格證書變更;
演出經紀人,在演出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演出經紀人是演出在市場經濟下運行的產物,同時又是推動和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主要力量,是健全的演出市場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環節。應以是否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演出市場健康繁榮發展、是否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為根本原則。
2020年10月,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演員經紀人委員會制定《高級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僅面向通過演員經紀人委員會申請持有高級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相關人員,從2020年10月10日正式實施。
2021年演出經紀人考試時間是5月30日。
“演出經紀人”一詞,在我國新聞媒體上出現只是近幾年的事,與其他行業經紀人相比,還是一個新生事物。文化部首次在2002年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法規文件中明確提出“演出經紀人”的概念,對演出經紀人的理論探討尚處于開始階段。
所謂演出經紀人,簡言之,就是指在演出市場上為實現演出產品的交易進行中介服務并獲取傭金的文化商人。演出經紀人是文化經紀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演出市場活躍的群體,在加快演出市場信息的有效傳遞、密切演出市場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聯系、促進演出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推動演出市場的規范發展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雖不是演出產品的生產者,但懂得產品的價值;雖不是演出產品的消費者,但熟諳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并可以把這種心理轉化成實際的消費。隨著演出市場的日益發展,演出經紀人地位將越來越突出。
文化經紀人是指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的經紀人群體,即在演出、出版、影視、娛樂、美術、文物等文化市場上為供求雙方充當媒介而收取傭金的經紀人。
從業資格:首先取得文化經紀人資格證,只能證明已經具備從事文化經紀的資格,但是還不具備從事經紀事物的權利。 從業資質:文化經紀人取得經紀人資格證以后,要進入從事經營文化、演出及經紀業務的經紀機構,并在市工商局合同科和市文化局備案,以后開展經紀業務才受國家法律保護。演出經紀人培訓已委托各省市演出行業協會
這里介紹幾個演出經紀行業里較常見的種類劃分。
(一)按經紀對象的數量化分
按經紀對象的數量化分為專項演出經紀人和綜合演出經紀人。
演出經紀人主要是圍繞其經紀對象開展工作,經紀對象可以使演員、節目、劇目、劇團或演出項目,當演出經紀人把某一個經紀對象作為唯一的經紀對象時,我們稱之為專項經紀人。例如某個演出經紀人受一位著名歌星委托,代理歌星的演出經紀服務工作;并且此位著名歌星是這個演出經紀人唯一經紀服務對象,這種情況下,演出經紀人就是專項演出經紀人。專項演出經紀人中以個體經濟人為主。
當演出經紀人同時選擇兩個以上經紀對象作為自己的經紀對象時,我們稱之為綜合演出經紀人。這種情況多出現在以經紀組織、經紀機構形式存在的合伙經紀人、法人經紀人身上。這些經紀機構因為有資金、人員、基本組織的優勢,可以同時受理多個經紀對象的業務。
(二)按經紀經營業務性質劃分
按演出經紀人業務活動性質劃分為簡單演出經紀人和復合演出經紀人。
演出經紀人恪守職業規則,在演出經紀活動范圍內開展中介服務業務,通過撮合經紀對象演出交易成功而取得傭金收入。對這樣的演出經紀人,我們稱之為簡單演出經紀人;演出經紀人在開展演出經紀業務的同時,還進行演出經營業務活動,并賺取利潤。對這樣的演出經紀人,我們稱之為復合演出經紀人。
(三)按是否具有正式經紀資格劃分
按是否具有演出經紀人從業資格劃分為職業演出經紀人和非職業演出經紀人。
通過演出經紀人從業資格認定后,在演出經紀機構或取得工商個體經營資格從事演出經紀工作的演出經紀人,我們稱之為職業演出經紀人。沒有通過演出經紀人從業資格認定,卻實際上從事演出經紀工作的人員,我們稱之為非職業演出人。
非職業演出經紀人存在的比較普遍,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演藝人員的親朋好友,因與演藝人員的私密關系,承擔經紀人的工作。二是與組織演出活動有一定關系的個人,利用關系的優勢,在演出提供方與演出需要人之間牽線搭橋,促成演出并從中獲利。非職業演出經紀人或稱之為自然人經紀人,屬于不規范的市場經紀行為,往往帶來嚴重的責任問題和社會問題,由于不具備承擔法人責任能力和經濟責任能力,對經紀對象、被代理人的名譽、權利都會帶來直接的損害。
也有人把演出經紀人按是否依法進行經紀活動劃分為合法演出經紀人和非法演出經紀人;或者劃分為“地上”演出經紀人和“地下”演出經紀人。這些劃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過激之處。由于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還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許多市場法規、經濟秩序方面的漏洞以及法規不完善的地方,所以還不能斷言非職業演出經紀人就是非法經紀人。
根據經濟類型不同,演出經紀機構又可以分為國有演出經紀機構和非國有演出經紀機構。國有演出經紀機構是我國演出經紀人的主體。隨著演出市場身份限制的取消,非國有演出經紀機構將會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合同法相關法律。
3、演出市場營銷基礎知識。
4、演出經紀人實務。
5、涉外與大型演出活動等
但不可否認的是,部分演出經紀人的盲目趨利及短視行為所引發的不規范運作甚至違規操作,也是妨害演出市場持續健康繁榮發展的重要根源,這在中國不甚成熟的演出市場中表現得更為明顯。演出經紀人的這種雙刃劍特性,決定了對中國演出經紀人的基本政策取向,即發展與規制并行,促進發展是基本的原則,加強規制是發展的保障。
2020年10月,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演員經紀人委員會制定《高級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僅面向通過演員經紀人委員會申請持有高級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相關人員,從2020年10月10日正式實施。
1、兩者工作內容不同
演出經紀人的工作,主要是演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經紀事務。而明星經紀人主要的工作,是處理明星的代言、演出等日常的事務,是為了“包裝”藝人。
2、兩者服務對象不同
演出經紀人服務的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比如演員、節目組、劇團或是某一個演出項目。一般分為專項演出經紀人與綜合演出經紀人。、
而明星經紀人的服務對象一般是明星,對其進行全方位的培養、包裝,以及工作路線的規劃等。
總的來說,兩者的工作有一定的交集和相同之處。但是演出經紀人的工作范圍會更加的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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